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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出台解讀】住建部令第57號 :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解讀 !

    【新規出台解讀】住建部令第57號 :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解讀 !

    • 分類 :新聞中心
    • 作者 :豫小興
    •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 :2023-03-0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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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   《管理辦法》修訂出台的背景是什麽? 建築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城市未來和傳承 ,事關新型城鎮化發展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 ,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建築工程質量工作 ,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部署建設質量強國 ,特別是黨的二十大提出“增進民生福祉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任務要求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控製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手段 ,是評價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 ,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起到重要作用 。2005年 ,原建設部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業務開展以及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對規範檢測行為 、維護檢測市場秩序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 ,隨著建築市場和檢測行業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建築品質要求的逐步提升 ,工程建設中涉及結構安全 、使用功能 、新型材料等內容的檢測項目日益豐富 ,141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及監管的需要 ,亟須修訂完善 。   《管理辦法》出台的意義是什麽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的“試金石” ,是衡量工程質量水平的“秤砣” ,對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 ,隨著建築業快速發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逐漸壯大 ,檢測技術力量逐步增強 。同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檢測機構定位與實際不適應 、檢測範圍不符合檢測實際需求 、檢測責任主體覆蓋不全 、檢測機構信息化應用水平低 、違法違規成本低等問題日益凸顯 ,部分檢測機構惡性競爭 、競相壓價 ,甚至違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給工程埋下了質量隱患 。新修訂出台的《管理辦法》 ,從調整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範圍 、強化資質動態管理 、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係 、提高數字化應用水平 、加強政府監督管理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等多個方麵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維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 ,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 ,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   《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   (一)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內涵 ,明確檢測適用範圍 。一是將檢測內容擴充為“涉及結構安全 、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 、設備 ,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 ,更好地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二是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 ,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為新建 、擴建 、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 (二)擴充檢測市場主體類型,嚴格規範檢測行為 。一是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均可以申請檢測機構資質 ,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檢測業務 ,豐富檢測市場主體類型 ,適應檢測市場實際需要 。二是規範檢測過程中的委托 、取樣 、標識 、送檢 、接收試樣等檢測活動 ,要求檢測機構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 、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製度 ,保證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準確性 。三是要求檢測機構建立並使用信息化管理係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 ,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字化升級 ,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四是要求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 、儀器設備 、檢測場所 、質量保證體係等方麵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 ,加強檢測人員培訓 ,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五是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係 ,明確參與檢測活動的建設 、施工 、監理等單位及人員的責任義務 ,完善相關禁止行為規定 。 (三)強化資質管理 ,優化審批流程 。一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實踐需要 ,將檢測機構資質修改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 ,不再要求檢測機構提供營業執照 、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及社會保險等書麵材料 ,改由資質許可機關進行網上核查 ,減輕檢測機構負擔 。三是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 ,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5年 ,方便檢測機構開展業務 。四是強化資質審查專家評審環節 ,確保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能力 。五是加強動態監管 ,將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情況納入資質許可條件 ,要求檢測機構發生事項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 ,應當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 ,保證檢測機構持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 (四)完善監管機製 ,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監管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係統 ,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 。二是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過程管控 ,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 ,增加抽測等監管方式 。三是加大信用信息應用 ,規定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作出處罰後 ,應當將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處罰的信息予以公開 ,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如 :規定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 ,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檢測機構有相關行為的,要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此外 ,為實現資質標準及時適應新形勢 、新情況 、新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不再作為《管理辦法》附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單獨印發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對申請單位資曆及信譽 、技術人員 、檢測設備及場所等條件和業務範圍作出規定 。   如何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 ?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 ,江山就是人民 ,人民就是江山 ,要實現好 、維護好 、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增進民生福祉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 。李克強總理對2022年全國“質量月”活動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 :質量是立業之本 、強國之基 ,事關民生福祉 。各地區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 ,深入推進全麵質量管理 ,落實主體責任 ,走以質量取勝的路子 ,要聚焦民生關切 ,創新監管方式 ,堅持對質量安全問題“零容忍” ,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需求 。落實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就是要讓人民群眾住上更好的房子 。各地必須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 ,牢牢抓住讓人民群眾安居這個基點,深刻認識《管理辦法》的出台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意義 ,切實把各項要求貫徹好 、落實好 。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 。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健全工作機製 ,做好製度銜接 ,確保檢測市場平穩有序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 二是抓好貫徹落實 。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係 ,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以講政治 、顧大局的工作態度抓好落實 ,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檢查 ,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治理 ,確保《管理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 三是加強宣傳教育 。要深入開展宣貫培訓 ,組織主管部門 、市場主體 、從業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辦法》精神 ,提高檢測行業法律意識 、規範意識和質量意識 ,加強社會輿論引導 ,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 來源 :中國建設報 僅供學習交流

    【新規出台解讀】住建部令第57號 :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解讀 !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

     






    《管理辦法》修訂出台的背景是什麽 ?






    建築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事關城市未來和傳承 ,事關新型城鎮化發展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 ,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建築工程質量工作 ,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部署建設質量強國 ,特別是黨的二十大提出“增進民生福祉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任務要求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控製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手段 ,是評價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 ,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起到重要作用 。2005年 ,原建設部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業務開展以及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對規範檢測行為 、維護檢測市場秩序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 ,隨著建築市場和檢測行業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建築品質要求的逐步提升 ,工程建設中涉及結構安全 、使用功能 、新型材料等內容的檢測項目日益豐富 ,141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及監管的需要 ,亟須修訂完善 。

     



    《管理辦法》出台的意義是什麽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的“試金石” ,是衡量工程質量水平的“秤砣” ,對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 ,隨著建築業快速發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逐漸壯大 ,檢測技術力量逐步增強 。同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檢測機構定位與實際不適應 、檢測範圍不符合檢測實際需求 、檢測責任主體覆蓋不全 、檢測機構信息化應用水平低 、違法違規成本低等問題日益凸顯 ,部分檢測機構惡性競爭 、競相壓價 ,甚至違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給工程埋下了質量隱患 。新修訂出台的《管理辦法》 ,從調整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範圍 、強化資質動態管理 、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係 、提高數字化應用水平 、加強政府監督管理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等多個方麵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維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 ,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 ,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

     






    《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






     

    (一)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內涵 ,明確檢測適用範圍 。一是將檢測內容擴充為“涉及結構安全 、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 、設備 ,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 ,更好地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二是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 ,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為新建 、擴建 、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

    (二)擴充檢測市場主體類型 ,嚴格規範檢測行為 。一是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均可以申請檢測機構資質 ,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檢測業務 ,豐富檢測市場主體類型 ,適應檢測市場實際需要 。二是規範檢測過程中的委托 、取樣 、標識 、送檢 、接收試樣等檢測活動 ,要求檢測機構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 、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製度 ,保證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準確性 。三是要求檢測機構建立並使用信息化管理係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 ,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字化升級 ,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四是要求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 、儀器設備 、檢測場所 、質量保證體係等方麵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 ,加強檢測人員培訓 ,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五是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係 ,明確參與檢測活動的建設 、施工 、監理等單位及人員的責任義務 ,完善相關禁止行為規定 。

    (三)強化資質管理 ,優化審批流程 。一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實踐需要 ,將檢測機構資質修改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 ,不再要求檢測機構提供營業執照 、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及社會保險等書麵材料 ,改由資質許可機關進行網上核查 ,減輕檢測機構負擔 。三是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 ,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5年 ,方便檢測機構開展業務 。四是強化資質審查專家評審環節 ,確保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能力 。五是加強動態監管 ,將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情況納入資質許可條件 ,要求檢測機構發生事項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 ,應當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 ,保證檢測機構持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

    (四)完善監管機製 ,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監管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係統 ,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 。二是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過程管控 ,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 ,增加抽測等監管方式 。三是加大信用信息應用 ,規定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作出處罰後,應當將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處罰的信息予以公開 ,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如 :規定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 ,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檢測機構有相關行為的 ,要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此外 ,為實現資質標準及時適應新形勢 、新情況 、新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不再作為《管理辦法》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單獨印發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對申請單位資曆及信譽 、技術人員 、檢測設備及場所等條件和業務範圍作出規定 。

     






    如何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 ?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 ,江山就是人民 ,人民就是江山 ,要實現好 、維護好 、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增進民生福祉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 。李克強總理對2022年全國“質量月”活動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 :質量是立業之本、強國之基 ,事關民生福祉 。各地區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 ,深入推進全麵質量管理 ,落實主體責任 ,走以質量取勝的路子 ,要聚焦民生關切 ,創新監管方式 ,堅持對質量安全問題“零容忍” ,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需求 。落實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就是要讓人民群眾住上更好的房子 。各地必須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 ,牢牢抓住讓人民群眾安居這個基點 ,深刻認識《管理辦法》的出台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意義 ,切實把各項要求貫徹好 、落實好 。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 。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機製 ,做好製度銜接 ,確保檢測市場平穩有序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

    二是抓好貫徹落實 。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係 ,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以講政治 、顧大局的工作態度抓好落實 ,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檢查 ,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治理 ,確保《管理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

    三是加強宣傳教育 。要深入開展宣貫培訓 ,組織主管部門 、市場主體 、從業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辦法》精神 ,提高檢測行業法律意識 、規範意識和質量意識 ,加強社會輿論引導 ,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



    來源 :中國建設報 僅供學習交流


    • 分類 :新聞中心
    • 作者 :豫小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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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 :2023-03-0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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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

     

    • 《管理辦法》修訂出台的背景是什麽 ?

    建築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事關城市未來和傳承 ,事關新型城鎮化發展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 ,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建築工程質量工作 ,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部署建設質量強國 ,特別是黨的二十大提出“增進民生福祉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任務要求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控製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手段 ,是評價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 ,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起到重要作用 。2005年 ,原建設部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業務開展以及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對規範檢測行為 、維護檢測市場秩序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建築市場和檢測行業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建築品質要求的逐步提升 ,工程建設中涉及結構安全 、使用功能 、新型材料等內容的檢測項目日益豐富 ,141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及監管的需要 ,亟須修訂完善 。

     

    • 《管理辦法》出台的意義是什麽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的“試金石” ,是衡量工程質量水平的“秤砣” ,對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 ,隨著建築業快速發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逐漸壯大 ,檢測技術力量逐步增強 。同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檢測機構定位與實際不適應、檢測範圍不符合檢測實際需求 、檢測責任主體覆蓋不全 、檢測機構信息化應用水平低 、違法違規成本低等問題日益凸顯 ,部分檢測機構惡性競爭 、競相壓價 ,甚至違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給工程埋下了質量隱患 。新修訂出台的《管理辦法》,從調整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範圍 、強化資質動態管理 、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係 、提高數字化應用水平 、加強政府監督管理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等多個方麵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維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 ,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 ,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 《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

     

    (一)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內涵 ,明確檢測適用範圍 。一是將檢測內容擴充為“涉及結構安全 、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 、設備 ,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 ,更好地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二是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 ,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為新建 、擴建 、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

    (二)擴充檢測市場主體類型 ,嚴格規範檢測行為 。一是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均可以申請檢測機構資質 ,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檢測業務 ,豐富檢測市場主體類型 ,適應檢測市場實際需要 。二是規範檢測過程中的委托 、取樣 、標識、送檢 、接收試樣等檢測活動 ,要求檢測機構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 、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製度 ,保證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準確性 。三是要求檢測機構建立並使用信息化管理係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 ,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字化升級 ,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四是要求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 、儀器設備 、檢測場所 、質量保證體係等方麵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 ,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五是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係 ,明確參與檢測活動的建設 、施工 、監理等單位及人員的責任義務 ,完善相關禁止行為規定 。

    (三)強化資質管理 ,優化審批流程 。一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實踐需要 ,將檢測機構資質修改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 ,不再要求檢測機構提供營業執照 、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及社會保險等書麵材料 ,改由資質許可機關進行網上核查 ,減輕檢測機構負擔 。三是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5年 ,方便檢測機構開展業務 。四是強化資質審查專家評審環節 ,確保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能力 。五是加強動態監管 ,將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情況納入資質許可條件 ,要求檢測機構發生事項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 ,應當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 ,保證檢測機構持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

    (四)完善監管機製 ,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監管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係統 ,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 。二是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過程管控 ,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 ,增加抽測等監管方式 。三是加大信用信息應用 ,規定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作出處罰後 ,應當將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處罰的信息予以公開 ,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如 :規定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 ,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檢測機構有相關行為的 ,要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此外 ,為實現資質標準及時適應新形勢 、新情況 、新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不再作為《管理辦法》附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單獨印發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對申請單位資曆及信譽 、技術人員 、檢測設備及場所等條件和業務範圍作出規定 。

     

    • 如何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 ?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 ,江山就是人民 ,人民就是江山 ,要實現好 、維護好 、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增進民生福祉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 。李克強總理對2022年全國“質量月”活動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 :質量是立業之本 、強國之基 ,事關民生福祉 。各地區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 ,深入推進全麵質量管理 ,落實主體責任 ,走以質量取勝的路子 ,要聚焦民生關切 ,創新監管方式 ,堅持對質量安全問題“零容忍” ,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需求 。落實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就是要讓人民群眾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須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 ,牢牢抓住讓人民群眾安居這個基點 ,深刻認識《管理辦法》的出台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意義 ,切實把各項要求貫徹好 、落實好 。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 。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健全工作機製 ,做好製度銜接 ,確保檢測市場平穩有序 ,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

    二是抓好貫徹落實 。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係 ,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以講政治 、顧大局的工作態度抓好落實 ,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檢查 ,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治理 ,確保《管理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

    三是加強宣傳教育 。要深入開展宣貫培訓 ,組織主管部門 、市場主體 、從業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辦法》精神 ,提高檢測行業法律意識 、規範意識和質量意識 ,加強社會輿論引導 ,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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